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網絡餐飲服務從業人員舉報本市行政區域內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通過第三方平臺提供餐飲服務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未履行相關法律法規義務,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證屬實處理后,根據舉報人的申請,對舉報人予以相應物質獎勵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網絡餐飲服務從業人員,是指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市場發展相關人員、平臺自營配送人員及平臺內的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和從業人員(不含兼職平臺配送人員等不屬于網絡餐飲平臺自營配送人員)。
第三條 負責舉報調查處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為舉報獎勵實施部門,依據《福建省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負責獎勵權利告知、獎勵申請受理、獎勵標準審定和獎勵發放等工作。
第四條 舉報案件立案的罰沒收入按規定上繳市、縣(市)區財政國庫,舉報獎勵所需資金應納入市、縣(市)區財政統籌安排,接受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建立舉報受理工作機制,通過12315專線進行舉報的,實行市局指揮中心相對集中接訴登記和分流。通過其他方式向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舉報的,按照“誰接訴、誰登記”的原則依法定程序處理舉報線索。
第六條 舉報下列違法行為,應當按照本辦法予以獎勵:
(一)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實際經營場所與證照登記的經營場所不一致;
(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在戶外生產加工餐食;
(三)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生產加工場所環境存在臟、亂、差等不符合標準的情況;
(四)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加工過程中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存在腐敗變質、霉變生蟲、污穢不潔等情形;
(五)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加工過程中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使用非食品原料或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生產加工餐食;
(六)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加工過程中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或食品添加劑;
(七)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聘用的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未保持個人衛生、未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等不規范的情形;
(八)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未使用無毒、清潔的外賣餐具;
(九)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將訂單委托其他食品經營者加工制作的情形;
(十)其他違反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的情形。
第七條 實施舉報獎勵實行一線索一舉報,一案一獎,并應當符合《福建省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
第八條 依據舉報人舉報的具體情況和《福建省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第九條劃分的舉報獎勵級別,按照案件罰沒款金額等因素綜合計算獎勵金額,每起案件的獎勵金額原則上不超過50萬元。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一)屬于一級舉報獎勵的,按罰沒款金額的8%-12%(含)給予獎勵;按比例計算獎勵金額不足4000元的,按4000元獎勵。
(二)屬于二級舉報獎勵的,按罰沒款金額的4%-8%(含)給予獎勵;按比例計算獎勵金額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獎勵。
(三)屬于三級舉報獎勵的,按罰沒款金額的2%-4%(含)給予獎勵;按比例計算獎勵金額不足400元的,按400元獎勵。
(四)違法行為不涉及罰沒款金額的,但舉報情況屬實,被舉報者存在違法事實,給予400元獎勵。
(五)對突發網絡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其他涉及人體健康、生命安全,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網絡食品安全問題及時進行舉報并協助調查處理的,舉報人有特別重大貢獻的,獎勵額度不受上述限制。
第九條 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獎勵情形的案件,負責舉報調查處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獲知刑事判決終審生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舉報獎勵的申請權利和申請途徑。
第十條 對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的違法行為且不涉及罰沒款金額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在收到舉報人獎勵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對舉報事實、獎勵條件和標準予以認定,作出是否給予獎勵的決定,并通知舉報人。不予獎勵的,應同時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